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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3-05-27 浏览量:7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工会女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女教职工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全国总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四川大学女教职工委员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表达和维护学校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是在学校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下的具有民主性和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我校女教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团结动员广大女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依法维护女教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教职工和侵害女教职工正当权益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参与学校有关保护女教职工权益的法规、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并监督、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贯彻实施。代表和组织全校女教职工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负责对校属企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校属企业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依照本条例规定,代表企业女职工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和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平等协商,参与涉及女职工特殊利益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的调解。

第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紧密联系广大女教职工群众,认真倾听她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反映其呼声。在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同时,尽力为她们排忧解难,做好事、办实事。

第九条 对女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女教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敬业创新和奉献精神,全面提高女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等综合素质。

第十条 积极发现、培养女性人才,及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人才。

第十一条 针对女教职工特点,积极开展有益于女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并同学校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教职工的健康保健工作。

第十二条 加强与社会各界女工组织的联系,开展友好交流与合作,为我校女教职工工作多作贡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应依法与校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各部门工会女会员在20名以上的,应建立部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不足20名的可设女教职工委员。

第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在女教职工200人以上的单位可设专兼职女工工作人员,负责处理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并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组成。女教职工委员会设名誉主任1人、主任1人、副主任5人、委员23人,不设常务委员会,但根据工作需要可分成若干工作小组,负责相关工作。 女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委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时,由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增补人选,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予以替补、增补。

第十六条 女教职工委员是同级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七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名誉主任由校工会推荐选聘,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根据有关规定由校工会女主席或女副主席担任,校工会没有女主席或女副主席的,需经民主协商,推选符合相应条件的女教职工担任,副主任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名,女教职工委员会通过决定。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应提名为校工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十八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职期间的待遇由校工会与学校商定并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工会委员相同。在任期内,由于委员的工作变动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由女教职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替补或增补人选的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替补或增补。

第二十条 学校各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应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配备女工工作干部,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践行科学发展观、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女职工工作、深受女教职工群众信赖的专兼职干部队伍。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基地。要加强女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提高女工工作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或副主任以上委员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有关制度,提出年度工作计划,检查评比、总结年度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至二次全体委员会和副主任以上委员会议。若遇有紧急重大事项,可由主任或授权副主任临时召集会议研定。

第二十四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要定期向校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女教职工委员会应把工作重心放在基层,指导基层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努力增强基层女教职工委员会的活力,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好务。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工会可参照本条例制定、建立健全部门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组织机构和工作条例,努力做好本学院的女教职工工作。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所需经费进入同级工会预算,采取多方筹措或由有关机构、人士捐赠赞助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四川大学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

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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