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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2018-11-09 浏览量:2216

各工会分会: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7‟32 号),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支管理实施办法》(川工办发„2018‟7 号)四川大学工会委员会制定了《四川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8 年 5 月 3 日

四川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大学工会委员会(简称校工会)及其各工会分会。
第三条 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应根据《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学校工会和独立法人单位的工会分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校工会及各工会分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校工会及其各工会分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校工会及其各工会分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校工会及其各工会分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规定,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单位行政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校工会的拨缴经费收入主要是指收到学校行政按每月在编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独立法人性质的工会分会的拨缴经费收入是指收到的单位行政按每月自聘教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按规定比例留成部分;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工会分会自聘人员拨缴经费收入由学校另行规定。

(三)上级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校、院两级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工会分会要按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按时收取全部会员应缴的会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有关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工会经费,校聘教职工会员由学校统一拨缴工会经费,工会分会应加强与本单位沟通及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足额拨缴自聘教职工会员工会经费。 单位行政应对工会服务职工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校、院两级工会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工会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学校各级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学校各级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学校各级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产生的支出(包括合理的购买服务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学校各级工会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相关标准参照学校行政有关规定执行(《四川大学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川大财[2017]9号))。学校各级工会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控制在学员总数的10%以内,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外聘授课教师酬金参照当地或学校行政有关规定执行(《四川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津贴补贴实施细则》(川大财[2016]8号))。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各级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主办、谁奖励。学校各级工会举办的文体活动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300元以内;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按要求必须统一着装的,原则上采用租赁的方式,确需购置的,人均每两年不超过800元。

学校各级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开展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制定活动组织方案,原则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集体出游,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春游秋游活动可开支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活动用品费,不可开支景区门票费、导游费等。会费使用应以经济适用为宜,选择价格适中的项目,春游秋游活动补助费、交通费标准参照学校行政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川大校[2016]18号))。

举办文体活动期间需聘请裁判员、评委、教练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为:裁判员、评委、教练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举办文体活动的工会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劳务费。

文体活动中开支的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报销,费用不得超过当地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标准(参照学校《 四川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川大校[2016]18 号))。

(三)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各级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四)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学校各级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慰问等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组织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补贴等其他活动支出。

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按照四川省总工会规定每位会员年度慰问标准不超过2100元,我校校、院两级工会应按照量入为出、服务职工、分类负责的原则,根据工会经费具体情况开展会员慰问。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如普通月饼、粽子、米、面、油、水果等,校工会负责统筹安排全校在编人员的慰问并承担相应经费,工会分会负责本单位非编(自聘)会员的慰问并承担相应经费,慰问可结合实际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非编会员比例较大的工会分会可以向校工会申请批准后自行采购本单位慰问品,其采购校编人员慰问品的相应经费按照不超过校工会所发放慰问品的经费标准报销或划转。原则上相同法定节日校工会开展慰问后工会分会不重复慰问。

工会会员过生日,可以向本人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实物慰问品,也可以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校工会负责统筹安排全校校编人员的慰问并承担相应经费,工会分会负责本单位非编(自聘)会员的慰问并承担相应经费,非编会员比例较大的工会分会可以向校工会申请批准后自行采购本单位慰问品。

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可以分别向本人发放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由工会分会负责了解会员婚育情况开展慰问并承担相应慰问经费;工会会员退休,可以发放不超过500元的纪念品,由校工会负责统筹安排,承担相应慰问经费。

工会会员生病住院,不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 5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动手术的给予不超过 1000 元的慰问金或慰问品,由工会分会负责了解会员情况开展慰问并承担相应慰问经费;工会会员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2000元的慰问金,工会分会应及时向校工会报送情况并申请慰问金,由校工会承担相应慰问经费;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去世时,可以给予不高于 1000 元的慰问金,由工会分会负责了解情况开展慰问并承担相应慰问经费。

第九条  维权支出是指学校各级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

的支出。包括:劳动关系协调费、劳动保护费、法律援助费、困难职工帮扶费、送温暖费和其他维权支出。

(一)劳动关系协调费。用于学校各级工会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有关咨询活动等方面的支出。

(二)劳动保护费。用于学校各级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等。

(三)法律援助费。用于学校各级工会向职工群众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四)困难职工帮扶费。用于学校各级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等原因致困,基层工会可给予一定金额进行帮扶、救助和慰问,校级具体慰问标准由校工会结合学校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工会分会可以参照制定本单位的慰问标准,履行程序后实施。

(五)送温暖费。用于学校各级工会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六)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学校各级工会补助职工和会员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互助互济具体保障计划和费用列支额度,由校工会结合学校实际,独立法人性质工会分会结合本单位实际,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业务支出是指学校各级工会用于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工会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一)培训费。用于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或学校行政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川大学培训管理实施细则》(川大财[2017]9号))。

(二)会议费。用于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委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青年教职工委员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学校行政制定的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川大学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川大校[2016]19号))。

(三)专项业务费。用于开展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职工创新工作室等创建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办的图书馆、阅览室和职工书屋等职工文体活动阵地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青年教职工工作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非独立法人工会分会需报校工会审批),用于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比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校工会公务接待等支出,参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四川大学关于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川大委[2015]53号))。 学校各级工会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标准,设置奖项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最高等次奖励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每人 300 元以内(特殊情况可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研究决定);未设置奖项的,可为参与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四)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工会发放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校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参照学校规定执行。

学校工会兼职工会干部(非学校编制内职工)补贴标准,由校工会结合学校实际和兼职工会干部工作量,经相关民主程序确定后,公布执行。学校编制内职工不得领取兼职工会干部补贴。

工会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由校工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发放标准。

校工会报经上级工会经批准同意后,可开展评选表彰学校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工作,工会分会报经校工会批准同意后,可评选表彰本单位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比例不超过学校或本单位会员总数的 15%,每人每次奖金或奖品不超过300元。

第十一条  资本性支出是指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第十二条  事业支出是指工会用于对其所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四条  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工会办公、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校工会主席或经授权的校工会常务副主席、独立法人性质的工会分会主席对工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工会分会主席对本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校、院两级工会应根据国家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工会的要求,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依法履行必要程序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使用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调整预算的编制审批程序与预算编制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校工会和独立法人性质的工会分会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并严格按照《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科学设立和登记会计账簿,准确办理经费收支核算,定期向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工会经费年度财务决算需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十八条  校、院两级工会应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财务报销、资产管理、资金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校、院两级工会应依法组织工会经费收入,严格控制工会经费支出。各项收支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或经授权的常务副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校、院两级工会应根据自身实际科学设置会计机构、合理配置会计人员或工作人员,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反映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具备条件的独立法人性质的工会分会,应当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或聘请兼职会计人员代理记账。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安全生产、单位表彰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单位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不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对学校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工会负责对各工会分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会分会应定期向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校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校工会和独立法人性质的工会分会应加强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的内部会计监督和工会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审计监督,依法接受并主动配合相关审计监督。内部会计监督主要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会计账簿与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及时性、财产物资的安全性完整性进行监督,以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审查审计监督主要对基层工会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预算执行、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级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二)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 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三)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四)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

(五)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六)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七)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八)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校工会及其各工会分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独立法人性质的工会分会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或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校工会备案。非独立法人工会为加强对工会小组经费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细化支出范围,明确本单位开支标准,确定审批权限,制定的相关操作细则,报校工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四川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试行)》(川大工[2016]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四川大学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8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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