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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解释(一)
2018-11-01 浏览量:1200

1、工会分会的收入:包括校工会全额返回的本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校工会按在编人员人数拨付的工会经费以及工会分会所在单位行政拨缴的非编人员工会经费等。会费缴纳的基数是指非奖励性质的工资收入。

2、工会会费和工会经费支出范围不同。会费目前可用于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会费不足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不超过会费使用金额的3倍。)除会费外的工会经费可以用于本办法所列的其它支出范围。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公园年票待上级工会规定明确,工会会费充裕时,由校工会另行通知。

3、全年活动支出要统筹规划,量入而出。各项支出不能超过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和奖励范围,按照谁举办谁奖励原则,不安排配套奖励。团体奖奖励范围控制在参加团体2/3以内,人均300元以内。

4、购置服装以必须统一着装的情形为前提(如比赛规程要求等),严格控制范围,并做好发放记录。

5、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小组长等作为工会工作人员参与组织举办文体活动不得领取劳务费,担任授课教师、评委、教练则可以按照规定领取报酬。

6、法定节日慰问由校工会负责统筹安排,且工会分会不重复慰问。

7、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生病住院、去世、直系亲属去世的慰问和困难工会会员的慰问,要在规定的范围内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做到稳定、持续、公平、公正。工会会员结婚或符合政策生育慰问不区分性别,双职工可以分别慰问。

8、维权支出中的劳动保护费仅指开展相关活动、队伍建设等发生的支出,不能用于发放劳保用品。

9、参加互助互济保障活动范围目前仅限于省总工会设立的大病互助保险和女职工互助保险等。

10、职工之家建设要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避免简单重复建设,注重工会经费使用实效,非独立法人工会分会购置固定资产需经过校工会审批。

11、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必须事先经上级工会批准。

12、职工和劳模疗休养属单位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不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可以由校工会或独立法人工会分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支出疗休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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